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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韩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某县,住霍某县**镇**社区**居民组*区*号。201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某县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28分左右,韩某酒后无证驾驶豫SJ9***号轿车沿霍某县城关镇新蓼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蓼大道与双湖路交叉路口北5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涛

2020年6月2日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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