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霍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同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1时15分,雷某某驾驶皖A*****重型自卸货车沿霍某县高塘镇开发街道石化加油站南300米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车辆后部右侧与行人戚某某发生接触碰撞,行人倒地并被其右侧后部车轮碾扎,致行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霍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182********)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