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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霍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同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1时15分,雷某某驾驶皖A*****重型自卸货车沿霍某县高塘镇开发街道石化加油站南300米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车辆后部右侧与行人戚某某发生接触碰撞,行人倒地并被其右侧后部车轮碾扎,致行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霍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182********)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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