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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霍某县**镇**社区**组**区**号,住霍某县**镇**路**小区,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31分,胡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霍某县城关镇双湖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湖东路面包世家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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