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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福兴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霍福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福兴与被告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福兴于2018年9月25日以还没有修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福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福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福兴负担。

审判员 王俊斌

书记员: 梁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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