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根国
张智广(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根国。
委托代理人:张智广,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根国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根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智广,被上诉人奥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三项,即“被告霍根国立即停止对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玩具魔法棒’专利号为ZL201030128837.7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驳回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霍根国赔偿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霍根国赔偿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由上诉人霍根国各承担50元,由被上诉人奥某公司各承担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三项,即“被告霍根国立即停止对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玩具魔法棒’专利号为ZL201030128837.7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驳回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霍根国赔偿原告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霍根国赔偿广东奥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由上诉人霍根国各承担50元,由被上诉人奥某公司各承担250元。
审判长:宋晓玉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崔普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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