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村**自然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霍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有配偶却谎称丈夫死亡的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与霍某县黑石渡镇居民翁某某结识。同年12月21日两人一起来到黑石渡镇新店河村翁某某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5月2日举办结婚喜宴。共同生活期间,翁某某将先前结存的3万元和结婚收的37000元礼金交张某某保管并共同花销。6月25日,两人到霍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张某某支开翁某某后逃走并带走现金2万余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五河县一宾馆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直柱
2020年10月13日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其他材料4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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