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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霍国政,巩义市第二电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农村信用联社。
被执行人三门峡新湖滨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霍国政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法执罚字第032-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红照
审判员 黄玮林
代理审判员 付景辉
书记员: 毛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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