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雷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雷某
雷忠义
陈某

原告:雷某,男,汉族,1993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雷忠义,男,汉族,1966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昱),男,汉族,1987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
原告雷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在本院小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某的委托代理人雷忠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申请和解1个月,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雷某借款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雷某借款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李世吉
审判员:沈美然
审判员:滕泽

书记员:王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