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8月7日开始,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上家老板“六”提供的出售私彩网站及账号、密码,在雷州市**镇**村市场附近通过网络出售私彩,接受他人投注。时至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该市场一铺子门口附近出售私彩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手机一部、彩票打印机一部、赌资435元人民币。根据周某某在私彩网站出售私彩的历史账单显示,第20073期至第20075期共出售私彩16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接受投注金额为1637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陈峥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特殊监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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