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东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桥外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伙同余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一起在雷州市**镇**村利用“吉牌”进行赌博,为参与赌博的群众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雇佣被告人张某和黄某(另案处理)为赌场工作,每晚给予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张某负责坐庄发牌和抽水,黄某负责看风。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李某某、张某、黄某等人正在聚赌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100元及赌具“吉牌”一副、圆形桌子一张等赌具。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具、赌资等物证;2.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资料、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陈某某、陈某一、冯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及同案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现场堪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智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现羁押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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