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某一,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30日被收容审查,1997年3月16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3年3月1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三、黄某四、何某某(均已判决)、何某一(另案处理)在黄某三家中共谋抢劫摩托车并得到一致同意,接着每人在黄某三家中持一支钢管步行到雷州市**镇**村路口,由黄某四和黄某某扛着事先准备好的树木准备拦截过往摩托车,其余人在道路两边伺机实施抢劫。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骑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从雷城镇往**镇方向行驶至**村路口,被黄某四和黄某某抬树木拦阻摔倒。黄某三、何某某和何某一等人立即冲上前殴打张某某,并劫走张某某的摩托车骑回藏放在黄某三家中。
2、2003年3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三、黄某四、何某某(均已判决)、何某二、何某一(另案处理)在黄某三家中再次共谋到雷州市**镇**寺附近抢劫摩托车,并每人持一支钢管。商谋后,黄某四用抢劫来的张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先搭载黄某某、何某某、何某一来到**寺附近路段伺机抢劫,然后再返回搭载黄某三、何某二。此时,黄某某因害怕先行离开。黄某四、黄某三、何某二来到**寺附近路段没遇到黄某某、何某某和何某一,便骑车继续寻找作案目标。不久,在**镇**管区路口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骑雅马哈尖沙摩托车搭载女朋友经过,黄某四、黄某三、何某二便持钢管殴打陈某某及其女朋友,劫走陈某某的摩托车。抢劫得逞后,黄某四、黄某三、何某二共骑抢劫来的两辆摩托车途经南山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两辆摩托车。
经估价:被抢劫的雅马哈尖沙摩托车值款11700元;张某某被抢劫的摩托车值款500元;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破案后,两辆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钢管等物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黄某三、黄某四、何某某、何某二、何某一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参与抢劫陈某某摩托车的过程中只参与共谋并到现场,但没有实施具体抢劫行为,所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前次犯罪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达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涉案物品均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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