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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
牛雪松(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孙文哲(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牛雪松、孙文哲,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原告雷某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
本案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一份,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称被告在其中所说的话都是代表被告的兄弟,被告并未扣押原告车辆。原告提供了郭振宇的收条一份,但郭振宇本人并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除此之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被告对原告所诉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9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
本案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一份,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称被告在其中所说的话都是代表被告的兄弟,被告并未扣押原告车辆。原告提供了郭振宇的收条一份,但郭振宇本人并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除此之外,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被告对原告所诉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长:张悦普
书记员: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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