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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会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人。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彩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无极县。
被告李庆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极县人。
被告刘立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无极县人。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永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会社与被告刘某某、梁某某、陈彩谦、李庆立、刘立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11日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10月31日、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会社,被告刘某某、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刘立顺及被告陈彩谦、李庆立、刘立顺的委托代理人杨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会社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陈彩谦、李庆立、刘立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梁某某、陈彩谦、李庆立、刘立顺负担,鉴定费15900元由被告陈彩谦、李庆立、刘立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永涛 审 判 员 戈胜芬 人民陪审员 刘立轻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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