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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2021-03-28 尘埃 0 评论

机密★1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 1962年****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马鞍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自然村**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51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九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天门大道交叉路口东侧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 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01. 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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