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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某某、李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璐璐,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利生,女,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宏辉,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李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民初字第5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民初字第5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元,退回上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157元。

审判长  王淑华
审判员  沈春义
审判员  李 凯

书记员:吕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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