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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侯雄锦
宁夏荣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侯雄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告宁夏荣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雄锦与被告宁夏荣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侯雄锦以与被告宁夏荣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雄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雄锦撤回对被告宁夏荣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雄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雄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雄锦撤回对被告宁夏荣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雄锦负担。
审判长:何玲
书记员: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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