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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新与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隋新与被申请人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隋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秦某名下价值665 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隋新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秦某名下价值665 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  记  员   徐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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