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殷战永
孙战永
刘某某
翟晓倩
申请执行人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某某康庄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130525347979027U。
法定代表人李士平,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战永,男,山口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战永,男,山口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被执行人翟晓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隆某某。
申请执行人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9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6]07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被执行人刘某某、翟晓倩夫妇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孩)。
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翟晓倩夫妇作出隆计征决字[2016]07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刘某某、翟晓倩夫妇社会抚养费33700元整。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应缴纳的社抚费33700元整。
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隆计征决字[2016]07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9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6]070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审判长:孙双喜
书记员:任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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