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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隆回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44号(文体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望,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程亮,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原告隆回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隆回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回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以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回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隆回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其长

书记员: 阳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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