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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淑华与陈淑娟、孙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9执监129号申请执行人陶淑华,女。被执行人陈淑娟,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陶淑华与被执行人陈淑娟、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8)辽0921执548号执行案,申请人陶淑华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提级或交叉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陶淑华与被执行人陈淑娟、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张忠月审判员邱继德审判员周石虎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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