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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鲁、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陈鲁,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辉、王倩,系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大博,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陈鲁因与上诉人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卓资县人民法院(2016)内0921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鲁及委托代理人王倩,上诉人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对于上诉人陈鲁提出公司应支付拖欠其工资181765.92元、年薪制工资142500元的上诉理由,公司于2015年4月30下达2号文件,按照法律规定,2015年5月30日该文件生效。此后,上诉人陈鲁在未被公司重新竞聘的情况下依旧上班,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给付上诉人陈鲁工资。年薪制工资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国家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薪制工资,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薪制工资的发放条件、数额等具体事宜,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对工资数额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2、对于上诉人陈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3、对于上诉人陈鲁要求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上诉理由,由于上诉人陈鲁在二审中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原审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4、对于上诉人陈鲁提出原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为8个月错误的上诉理由,上诉人陈鲁于2007年9月17日入职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提起诉讼,工作时间为8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上诉人陈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7573.58元/月×8.5个月=64375.43元。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三项予以更正,对上诉人陈鲁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5、对于上诉人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对陈鲁的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陈鲁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资为7573.58元/月,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陈鲁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谢旭红
审判员 赵昱
代理审判员 吴志国

书记员: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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