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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某,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
被申请人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江山路南侧办公楼。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2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以荆门市通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汽车一辆、鄂H17247/0847挂的汽车两辆,以及申请人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彭立英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的房屋一套。
现申请人陈某以其与被申请人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等的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44号已判决被申请人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等偿还借款本息,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彭立英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现申请人陈某以其与被申请人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等的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44号已判决被申请人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等偿还借款本息,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彭立英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墙登鹏
书记员:张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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