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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星球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5226-7。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春丽,被上诉人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俊涛、夏少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红艳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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