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沧州市红卫街200间的住房一套(房权证沧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沧州宝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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