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卫兴,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24MA07R7MU5G。法定代表人:张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卓,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檀新开,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陈某某与石家庄市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檀新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自愿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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