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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许某某、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陈某某
李胜国
许某某
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寇军
杜建军

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胜国,男,生于1981年11月19日,汉族。
被告许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17日,汉族。
被告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9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09709-7。
法定代表人赵林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军,男,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建军,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某、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已对其房屋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妨害已经排除,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已对其房屋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妨害已经排除,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彦伟
审判员:袁国良
审判员:杜雪霞

书记员: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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