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萍
陈某某
陈某某
陈鹏程
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黄传虎
漆某某
漆某某
漆某某
原告陈艳萍。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鹏程。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传虎。
被告漆某某。
被告漆某某。
被告漆某某(漆晓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萍、陈某某、陈某某、陈鹏程诉被告漆某某、漆某某、漆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萍、陈某某、陈某某、陈鹏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萍、陈某某、陈某某、陈鹏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萍、陈某某、陈某某、陈鹏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漆某某、漆某某、漆某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萍、陈某某、陈某某、陈鹏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萍、陈某某、陈某某、陈鹏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漆某某、漆某某、漆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余汉峰
书记员:刘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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