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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彭傅纲,大队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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