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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州,系金百合公司职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陈某某货款148,505.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0元,由被告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时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许 峰
书记员: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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