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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高新树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高新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新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查明,被申请人高新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原住宜昌市××区××路××号,与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高新树患有××,2009年8月离家走失,家人多方查找未果,并已向沙市区西区派出所报案。2016年9月29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在宜昌市《三峡晚报》刊登寻找高新树的公告,现一年公告期满,但高新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高新树自2009年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经一年公告期满仍未出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新树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云

书记员: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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