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惠某某
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王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王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建峰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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