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董连猛
陈某某
钟卫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邵忠诚
郭伟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苗齐
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董连猛,退休干部。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卫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忠诚,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伟。
原审第三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彬,区长。
委托代理人苗齐,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教育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陈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爱辉学院停办后,其财产的处理问题,河北省教育厅于2010年8月30日下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财产清算方案》,该方案决定学院财产由教育厅组织清算并对学院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在清算办法中规定:(1)办学积累不属于个人出资(2)清算中要充分保护学院举办者的个人利益。应从学院的剩余资产中,据实返还举办者的个人投入;同时,按一定比例给举办者以奖励(合理回报)。具体办法由清算组依法商定,再履行批准程序。如举办者愿将应得部分捐助国家民办教育事业,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办者相应的荣誉。(3)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学院财产清算的过程,是各有关方面依法办事的过程,也是检验各方执行法律规定的过程,市教育局要配合省教育厅依法行政,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要按法律要求积极协同,……。2010年8月30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了《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该意见最后为“同意该学院全部剩余资产捐献给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并作为教育资源使用和管理,学院其他遗留问题由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因此,对爱辉学院财产的清算是其主管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于爱辉学院财产的资产数额和性质的认定、处理方式等均是在行政部门的直接组织指导下作出的,故陈某某、陈某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陈某某、陈某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爱辉学院停办后,其财产的处理问题,河北省教育厅于2010年8月30日下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财产清算方案》,该方案决定学院财产由教育厅组织清算并对学院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在清算办法中规定:(1)办学积累不属于个人出资(2)清算中要充分保护学院举办者的个人利益。应从学院的剩余资产中,据实返还举办者的个人投入;同时,按一定比例给举办者以奖励(合理回报)。具体办法由清算组依法商定,再履行批准程序。如举办者愿将应得部分捐助国家民办教育事业,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办者相应的荣誉。(3)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学院财产清算的过程,是各有关方面依法办事的过程,也是检验各方执行法律规定的过程,市教育局要配合省教育厅依法行政,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要按法律要求积极协同,……。2010年8月30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了《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该意见最后为“同意该学院全部剩余资产捐献给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并作为教育资源使用和管理,学院其他遗留问题由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因此,对爱辉学院财产的清算是其主管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于爱辉学院财产的资产数额和性质的认定、处理方式等均是在行政部门的直接组织指导下作出的,故陈某某、陈某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陈某某、陈某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刘双全
审判员:史福占
审判员:权金伶
书记员:杨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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