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
被告:韩某某,男,成年,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韩斌
书记员: 符方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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