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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邯郸市瑞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陈某某
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邯郸市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渤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邯郸市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某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魏峰公路路南直属粮库东侧。
负责人:伊明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831.1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
被告瑞某物流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事故车辆冀D×××××/冀D8K83挂号车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首先请求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否则我司有权拒绝赔偿,在保险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90617.97元。
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驾驶的系非机动车,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被告李某某应在事故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由于李某某驾驶的冀D×××××/冀D8K83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56002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付原告150元。
其余损失24465.97元由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80%赔付原告19572元。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共计赔付原告85724元。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李某某、瑞某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被告李某某、瑞某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冀D×××××/冀D8K83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57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李某某、邯郸市瑞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承担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担1000元。
(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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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90617.97元。
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驾驶的系非机动车,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被告李某某应在事故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由于李某某驾驶的冀D×××××/冀D8K83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56002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付原告150元。
其余损失24465.97元由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80%赔付原告19572元。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共计赔付原告85724元。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李某某、瑞某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被告李某某、瑞某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冀D×××××/冀D8K83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572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李某某、邯郸市瑞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承担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担1000元。
(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张仙

书记员: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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