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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
王桂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
张丽(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汪和平
汪和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桂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1951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汪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汪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汪和平于2010年7月9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张吉昌2003年5月29日所订立的契约无效,责令陈某某立刻退还张某某、汪和平的财产,并赔偿给张某某、汪和平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桐民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滋、张丽,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和平,被上诉人汪和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民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民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霍晓刚
审判员:褚松龄
审判员:孙娟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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