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1********,**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平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日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G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线**km+**m延伸至**景区路段**km+**m处时,停车与其朋友说话,后准备继续行驶,倒车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于2020年1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坝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经北京中机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GA****号小型面包车左侧倒车灯、后雾灯未能正常点亮。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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