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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喻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喻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申请人陈某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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