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王丽娟
安达市宇丰木质家具经销有限公司
郭胜源(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于庆丰
徐华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娟。
二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兴伟,男,汉族,安达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达市宇丰木质家具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源,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于庆丰。
委托代理人徐华君。
上诉人陈某某、王丽娟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王丽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兴伟、被上诉人安达市宇丰木质家具经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胜源、原审第三人于庆丰的委托代理人徐华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苑淑华
审判员:邹士平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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