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曾莉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曾莉萍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x0377,保险金额:400,000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曾莉萍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忠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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