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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吕某某因相邻关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37年。
委托代理人陈晓,男,生于1973年,系陈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67年。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因相邻关系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6)邓法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该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为相邻权问题,于2006年4月6日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对相邻不动产的使用经协商进行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对1.3米土地使用权外,其余条款均没有违法之处,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二审中,上诉人除对被上诉人建房时在相邻房墙体上安护窗超出墙体和安装雨搭问题,请求拆除,以及要求被上诉人按协议约定将上诉人房屋南前沿下相应的墙向西至距吕某某房墙1.3米处垒齐,并用水泥硬化,东西边各安一小门的请求外,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经本院现场勘验,对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按协议约定将其房屋南前沿下建一道墙,东西各安一小门问题,因该需建墙体没有超出上诉人的宅基使用范围,且有益于上诉人的生活安全,故该请求应予支持;对于上诉人请求拆除被上诉人相邻房墙上的雨搭和护窗问题,因双方相邻房墙之间尚存1.3米左右的空道,被上诉人房墙上的护窗及雨搭对上诉人生活没有影响,故原审对此不予支持没有不当之处。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李锡敏
审判员 刘洪海

书记员: 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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