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
以上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陈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系陈某、陈某的父亲。
原告:卢亚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乐东县人,现住乐东县。
原告:符成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乐东县人,现住乐东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泰初,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号银通国际中心(交行大厦)**层。
负责人:赖运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青桃,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陈某、陈某、卢亚内、符成鸿与被告林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陈某、卢亚内、符成鸿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陈某、卢亚内、符成鸿以双方的纠纷拟通过行政手段或协商方法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陈某、卢亚内、符成鸿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 云平山
人民陪审员 胡彩曼
人民陪审员 王用
书记员: 吴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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