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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某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陈某日诉被告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日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日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春娟
书记员:许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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