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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日与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某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陈某日诉被告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日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日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春娟

书记员:许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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