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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陈某某
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并提取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2014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117.65万元。申请人陈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2014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117.65万元予以扣留。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2014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117.65万元予以扣留。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闵锐

书记员:卢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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