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焕兰(系陈某某女儿),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模,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被告:刘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代长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69号3楼。主要负责人:李泽标,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丹丹、代长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殷红霞
书记员:周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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