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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
被告舒某。
被告高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舒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舒某是朋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09年7月第一被告找到原告,称因做生意急需6万元,一周内返还。原告便借给被告6万元钱,但一周后被告并没有返还。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托。故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5000元。
被告舒某、高某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舒某是朋友。被告舒某、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8月登记结婚。2009年7月8日,被告舒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舒某为原告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陈某某6万(60000)整。舒某2009.7.8”的欠条一张。2010年11月15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舒某、高某返还原告该笔借款6万元及利息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被告婚姻关系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舒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舒某向原告借款行为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理据不足,但被告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某、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6万元,并自2010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6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颖
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
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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