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宁,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顾奇志,曾用名顾锦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孙花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顾奇志、宋某、孙花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4元,减半收取计354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军中 审 判 员 田 刚 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
书记员:王嘉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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