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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国与靖江市恒诚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陈卫国
靖江市恒诚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陈卫国,男,1965年9月15日生。
被告靖江市恒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7978-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德胜村大挂耳40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卫国与被告靖江市恒诚服饰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江市恒诚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1224元的事实无争议,应予确认。被告在原告交付加工服装后,应及时支付加工费,然被告拖欠,有违诚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误工费5000元,当事人双方既无约定,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应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靖江市恒诚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卫国加工费11224元。
二、驳回原告陈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1224元的事实无争议,应予确认。被告在原告交付加工服装后,应及时支付加工费,然被告拖欠,有违诚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误工费5000元,当事人双方既无约定,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应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靖江市恒诚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卫国加工费11224元。
二、驳回原告陈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新妹

书记员:范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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