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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杨某、杨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陈某
杨某
杨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4)贺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款合计699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7044元。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杨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4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4)贺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款合计699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7044元。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杨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44元。

审判长:马丽波
审判员:杨学生
审判员:周新涛

书记员:魏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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