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汪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汪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审判长:刘波
书记员: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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