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高韶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第三人:石家庄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龙州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耀东。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第三人石家庄兴唐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 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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